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
最新版本生效日期:【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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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是您与北京星和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就您使用我是演员平台(以下称"本平台")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所订立的协议。就本协议项下涉及的某些服务项目,可能会由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合作方向您提供,您知晓并同意,您接受上述服务的,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应受该等服务实际提供方协议(如有)的约束。
为了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在您开始使用本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公司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条款等重要内容将以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您应重点阅读。
除非您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否则请勿使用本服务。若您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承诺作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接受协议的约束。
本平台禁止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务。
第一条 相关定义
1.1 "您":是指在本平台申请开通及/或使用本平台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您"。
1.2 "本平台":指由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我是演员"的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其简化版等其他版本)及其官方网站或网页(以下称"我是演员平台")。公司有权对应用程序及网站/网页名称单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新增等)。您注册本平台帐号后可以通过本平台上传发布内容,向用户传播信息、与用户交流互动等。公司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与互联网技术的技术服务提供者。
1.3 "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是指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向您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您可以按照平台页面的功能指引,在本平台指定的页面位置自主设置商品信息分享商品(以下简称"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或直播购物车/袋、小程序链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分享,本平台有权根据行业发展、运营策略等具体情况新增或变更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的具体方式和范围。
1.4 商品信息分享内容:是指您通过本平台指定位置展示的商品或服务分享信息的内容。
第二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2.1 为使用本服务,您应首先注册我是演员平台帐号,同时遵守相关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及其它规则规范,在本平台发生的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所进行的处罚或限制,将在本平台生效。
2.2 资质要求:
为申请开通及/或使用本服务,您保证:
2.2.1 您具备使用本服务的合法资质和要求,如您使用本服务需要经过任何政府审批或备案的,您已经获得;
2.2.2 您在申请及/或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及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平台相关协议、规则,且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您和任何第三方所签署的在先协议;
2.2.3 您在申请及/或使用本服务时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均真实、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质材料以及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电子邮箱等相关资料;
2.2.4 您自愿确认并严格履行本协议;
2.2.5 您具备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及经营需要可能需要具备的其他所有条件。
必要时,公司有权要求您提交或补充提交上述各项相关的证明文件。若您不能满足上述保证事项的,公司有权拒绝为您开通服务或终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本服务,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责任,您应独自承担;如因此给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造成了损失的,您还应当赔偿。
2.3 服务内容:
本服务具体内容如下(如部分本服务需要您提出申请才能使用的,则经您自主申请并经公司确认后,您可使用该等服务或其特定权限):
2.3.1 您的本平台页面上将开放商品信息分享服务功能;您有权根据您的需求在您的本平台相应页面、位置选择展示商品信息分享内容。
2.3.2 本平台将在目前技术水平下,按照行业标准提供本功能服务,但您知悉并同意本服务的使用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服务因技术、网络原因无法正常使用,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平台不对您因使用本服务所造成或引发的任何争议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2.4 内容规范:
您在使用本服务中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要求,同时应当符合本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平台规则的要求。
2.5 您在使用本服务中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自行修改商品信息分享内容及素材、改变商品信息分享形式、遮挡商品信息分享内容并进行展示的,或进行虚假宣传等违反平台规则的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信息分享的;
(2)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及/或关联公司的URL地址、技术接口等;
(3)制造无效流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煽动他人重复点击/访问,通过不正当手段鼓励用户点击/访问,或通过程序软件、作弊软件自动点击/访问等);
(4)以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方式制造虚假展示量、点击量或下载量等情形的;
(5)展示、分享本平台相关规则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本平台《我是演员平台禁止分享商品目录》)中约定的禁止在本平台分享的商品;
(6)自行访问运行作弊程序,即以自动或被动运行的计算机程序直接或间接刷新自己发布的视频等内容,以达到增加商品信息分享显示的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各项平台协议或管理规则,或干扰公司任何产品正常运营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行为。
2.6 您应妥善保管您所拥有的本平台帐号和密码,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给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并且您应对通过您的帐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因帐号、密码丢失、保管不善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您应独立承担责任。
2.7 您应依法挑选和审查拟分享的商品信息及/或分享形式,并持续核查分享后信息展示的情况,及时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本协议及本平台其他管理规范的信息的分享。您应为信息分享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本平台无法且不会对因前述风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8 请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私自使用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公司名称、"我是演员"和"www.actorstar.cn(域名www.actorstar.cn(域名)"等在内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或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等(以下统称为"标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将前述标识以单独或结合其他任何信息的方式展示、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等,也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您或与您有关的第三人有权展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标识。由于您违反本协议使用公司上述标识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9 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服务时发布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均由您原创或已获合法授权。您授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项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等),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前或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产品或终端设备等。您在此确认并同意,上述权利的授予包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与本协议项下相关的任何说明、推广、广告、营销或宣传中使用、复制、展示、修改、重编、出版、翻译和分发上述内容的权利和许可。为避免疑惑,您同意,上述权利的授予范围包括使用您在平台发布上传的头像、昵称、个人形象、肖像、商标、商号、服务标志、品牌、名称、标识、或在平台形成的带货量数据等在使用本服务中形成的所有数据及内容。对于您提供、发布及在使用本平台商品分享服务中形成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您同意我们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其纳入其它作品或适用于平台的产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平台的搜索功能。
2.10 因本平台会接入第三方平台商家的商品或服务的链接,故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您认可有义务谨慎遵守第三方平台规则或规范。如有违反,亦构成本协议的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11 为保障商品分享功能资源的充分利用,本平台鼓励您使用商品分享功能。如您的本平台帐号超过三十日未发布任何购物车短视频、未进行任何商品分享的直播,本平台有权收回您的商品分享权限。如您的商品分享权限被收回,您将无法通过您此前持有的本平台帐号使用商品分享功能及相关服务,您该帐号商品分享功能的任何个性化设置和使用记录将无法恢复。在收回您的商品分享权限之前,公司将以适当的方式向您作出提示,如您在收到相关提示后一定期限内仍未使用帐号发布任何商品分享的相关内容,公司有权进行权限收回。
2.12 为便于关注您的粉丝更为便利的了解您分享的商品信息,我们会使用由我们的关联方提供的功能,您授权将您的头像、昵称、商品信息图片信息与这些关联方共享,以展示给关注您的粉丝浏览。
2.13您承诺您的直播内容或经您确认的营销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营销文案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行业要求,承诺遵守直播平台相应规范和要求,承诺直播过程中不会违规内容,如分享的商品涉嫌出售假冒商品、进行造假或作弊、提供虚假信息等;如涉及第三方商标、著作权、肖像权等权利,均已经取得相应权利人授权;不会存在易导致交易风险的行为,如引导观看用户私下转账交易或诱导打赏等行为;不会侵犯他人权益,如泄露他人信息、不当使用他人权利、骚扰他人等;不会违背直播过程中的承诺等。您承诺在直播中发起抽奖活动的,承诺抽奖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不会存在涉嫌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情形,且抽奖活动真实有效、活动规则清晰明确可操作,并保证严格按照抽奖活动规则向用户兑现所承诺内容。如因您的内容、素材或您账号问题而使我们陷入任何投诉、调查、法律纠纷、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等,您负责全权处理和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我们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2.14肖像授权:
(1)您授权我们在各类活动、合作、运营支持中可使用:包含您的形象(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艺术形象、表演形象、广告形象、平面形象、动画形象)及身份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艺名、真实姓名、笔名、昵称、肖像、签名、影像、声音、符号、动画图标等)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任何形式,而不论此类资料中是否包含您推广的商品。为避免歧义您的上述资料,既包括您在本平台账号下的任何资料,也包括您出现在本平台其他账号下时的任何资料。
(2)您许可被授权方将上述肖像资料用于双方合作活动之宣传推广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类线上线下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有线、无线电视、户外媒体,报纸、网络媒体及其他拟投放项目宣传内容的媒体或平台等)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肖像资料,被授权方有权基于上述肖像资料制作项目宣传照/海报/视频(群像/单人),并在其中添加被授权方平台、关联平台及其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冠名品牌商、特约品牌商)的Logo。
(3)授权性质:可转/分授权(次数及层次不限);授权期限为您使用本服务的期限。
2.15 为保证您在平台分享的商品信息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平台协议、平台规则的要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权向您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担保您在平台上的商品分享行为,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以平台页面展示为准。如您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平台协议、规则的行为,平台有权扣除您的保证金,具体标准以平台公示的规则为准。
第三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3.1 开通服务权限
3.1.1 如部分本服务需要您申请后才能开通的,则您在本平台申请开通本服务或本服务内特定权限的,公司将对您的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您开通本服务或权限。
3.1.2 公司有权对您申请使用本服务的帐号进行审核、测试以及安全扫描,若您的帐号未能通过审核、测试或安全扫描,则您需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若同一帐号仍未通过审核、测试或安全扫描的,公司有权永久或一定期间内拒绝为您开通服务或相应权限。
3.2 服务运营管理
3.2.1 公司有权对您的商品信息分享行为及内容进行运营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入、断开、删除、屏蔽等;公司有权依据运营管理需要随时终止您所分享、展示的多项及/或单一信息、限制或禁止您使用全部或部分本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3.2.2 公司负责提供本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有权调整商品信息分享服务功能以及相应页面的名称、位置及对外展现形式,您应按公司届时提供的功能及要求使用本服务。
3.2.3 公司有权随时对您申请使用本服务的帐号进行审核或测试,若您的帐号未能通过审核或测试,公司有权要求您进行修改或自行决定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
3.2.4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本平台相关管理规范审核及管理商品信息分享内容和行为;公司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相关规范一经公布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平台管理规范做出的管理措施和决定,您应配合执行。如您存有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认可并接受相应的平台规则规范。
3.2.5 公司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为您提供部分服务或代表公司提供部分功能服务,为此,我们会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您的信息及本协议项下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信息,授权合作伙伴仅能接触为提供部分功能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在未取得您的授权同意情况下,公司会约定其不能将此信息用作其他目的。
3.2.6 您同意并认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您的商品分享行为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或者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平台有权基于权利人的主张,向权利人披露您的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3.2.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有权基于业务发展需要终止本协议,但须提前三天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
3.2.8 你知悉并同意,为保证你充分享受本服务,公司可能通过电子邮件、站内信、消息、通知、手机短信、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你提供本服务相关信息,并向你发送促销信息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如你不愿接受这些信息,你可以通过手机短信中提供的退订方式进行退订,也可以与公司客服联系进行退订。
第四条 费用
4.1 您开通或使用商品分享功能,如需向本平台支付费用,以本平台公示/公告的相应规则约定为准;依据的数据以本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用户缴费后不退费。
4.2 您在使用本服务中部分服务时,可能就您在本平台的商品信息分享行为,自与本平台合作的其他平台的商家处获得商品信息分享费用,费用结算方式、计算标准等相关事项以该等合作平台协议、规则为准;因上述商品信息分享费用所产生的纠纷和问题,您应与上述合作平台、商家沟通解决,本平台不因此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免责声明
5.1 您理解并同意,本服务可能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或干扰,公司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5.1.1 本服务完全适合用户的使用要求;
5.1.2 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安全、可靠或不出现错误;您经由公司取得的任何软件、服务或其他材料符合用户的期望;
5.1.3 本服务中任何错误都将能得到更正;
5.1.4 如有涉嫌借款、理财、投融资或其他涉财产的网络信息、帐号密码、广告或推广等信息,请您谨慎对待并自行进行判断,对您因此遭受的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5.1.5 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等)、战争、罢工、骚动等。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公司将努力在第一时间及时修复,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免于承担责任;
5.1.6 公司依据本协议约定获得处理违法违规内容的权利,该权利不构成公司的义务或承诺,公司不能保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进行相应处理;
5.1.7 您理解并同意,关于本服务,公司不提供任何种类的明示或暗示担保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用途适用性等。您对本服务的使用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5.1.8 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是为保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而制定,但并不保证公司判断完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判断一致,如因此产生的后果您已经理解并同意自行承担。
5.2 如您通过本服务与其他服务达成商品等交易的,您理解并同意,公司仅为促成您和其他相关方达成交易提供中立技术支持,公司并非您和其他相关方之间交易的相对方,您和其他相关方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不当得利、重大误解等等),均与本平台及公司无关,您应自行处理;如上述交易发生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建议您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寻求帮助。任何情况下,您不应要求公司及/或其关联企业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
5.3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罚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包括因您使用本服务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公司对您承担的全部责任,无论因何原因或何种行为方式,始终不超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支付给公司的费用(如有)。
第六条 违约处理
6.1 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立即停止传输信息、删除发布内容或评论、扣减信用分、限制帐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一定期限内停用或关闭商品分享功能、终止提供服务直至永久关闭帐号、不予结算全部未结算/未提现商品分享佣金等措施。公司有权公告处理结果,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相关帐号的使用。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将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如因违反商品分享相关的协议及平台规则,导致商品分享功能永久关闭或帐号被永久封禁的,您同时将被处以不得提取全部未结算、未提现商品分享佣金的措施。
6.2 因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规定,引起第三方投诉或诉讼索赔的,您应当自行处理并承担可能因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因您的违法或违约等行为导致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向任何第三方赔偿或遭受国家机关处罚的,您还应足额赔偿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3 公司尊重并保护用户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您保证,在使用"我是演员"软件及相关服务时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链接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及合法权益。否则,公司有权在收到权利方或者相关方通知的情况下移除该涉嫌侵权内容。针对第三方提出的全部权利主张,您应当自行处理并承担可能因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您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商誉等损失),您还应足额赔偿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本协议之任何规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抵触而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些条款将按照尽可能接近本协议原条文意旨的原则重新解析,且本协议其它规定仍应具有完整的效力及效果。
7.2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若您因本协议与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应将相关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3 为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本服务将不时更新与变化,公司会适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这些修订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更新后,公司会在本服务发出更新版本,并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提醒您,以便您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版本,您也可以在网站首页或软件设置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如您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本协议的内容。如您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存有异议的,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认可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条款。
7.4 您不得向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何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明扣、暗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餐饮娱乐、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立即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终止与您的一切业务往来,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并可能移交公安机关等进行处理。
7.5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
我是演员平台禁止分享商品目录
本规范于2020年1月16日生效
适用于所有在我是演员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和直播
一、概述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我是演员用户的权益,打造绿色、健康的购物车分享环境,我是演员平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我是演员平台开通商品橱窗分享功能的达人。
效力级别
达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我是演员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我是演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与我是演员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
二、商品分享限制行业
商品分享行业限制达人不得分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我是演员」全线商业产品禁推行业以及「商品分享限制行业」要求禁止出售或分享的商品。电商商品侧限制名录详见下方「我是演员平台禁止分享商品目录」。
禁发信息
达人不得在商品橱窗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等),我是演员个人主页面(包括但不限于我是演员昵称、我是演员头像、我是演员主页背景图、商品橱窗名称、个性签名等),视频购物车,直播购物车以及视频评论区等信息发布区块发布限制分享商品相关信息。
禁止规避
达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及其他我是演员全线商业产品禁推行业管理措施。
规范预防
达人发布前述禁售商品及信息时,我是演员运营有权对其发布的涉嫌违规信息进行提示、替换、拦截、关闭商品分享功能、加入黑名单等操作。
三、违规处理
临时管控
一经发现,达人存在分享上述限制目录商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接到工商举报或消费者投诉)行为,我是演员运营有权限制达人对该商品的分享。
自检自查
达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发布的限制分享目录,进行自查。重复发布违规商品或信息或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各类管理措施,会被加重处理,视为情节严重。具体处罚详见第十条表格
违规处理
违反我是演员平台禁止分享商品目录,购物车&商品橱窗关闭清退规则详见下方「违规行为处罚方式」。
● 违规行为:人工排查时发现禁售商品1次
● 处罚:关闭该内容的购物车功能
● 违规行为:排查到的涉嫌发布前述商品且情节严重的(包含橱窗内禁售商品达50%(含)以上或2次管理购物车功能后依然存在禁售商品售卖的商品)
● 处罚:永久关闭该账号橱窗分享功能
● 违规行为:重复发布违规商品或信息或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各类管理措施的商品
● 处罚:永久关闭该账号橱窗分享功能
四、我是演员平台禁止分享商品类目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①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
②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③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④安防、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⑤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补充说明
● 各类枪支、弹药及相关器材,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如仿真枪)、子(炮)弹、消音器、火药、说明书、包装盒等。
● 安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如激光笔。警用设备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电击器等警用和军用器械。
● 防身喷雾等其他防身器具。
● 违反国家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簣刀以及类似的刀具。
● 弓弩、牙签弩、弹弓、钢珠、铅珠、真机、真弹等。
● 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 刀具类包括但不限于:管制刀具、菜刀等。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①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
②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③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④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⑤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⑥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⑦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补充说明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例,禁止烟花爆竹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鞭炮(包括擦炮类、摔炮等)、冷焰火、彩烟等商品的发布。
● 有毒、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如水晶泥等。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①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岀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②偷电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拔号器、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等;
③存在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等任何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产品;
④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⑤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⑥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⑦反动等含有破坏性信息的产品和服务,如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诈骗网站
补充说明
● 违法集邮票品不得从事《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活动:
(1)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2)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3)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4)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5)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6)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7)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由票品。
(8)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 宗教类
(1)宣传宗教教义以及宗教活动。
(2)销售宗教用品,包括佛珠、佛龛、佛香、僧袍其他法器等宗教用品、或纪念品。
● 邪教组织类
平安符、占卜八卦星术用品、祭祀用品等。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①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②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③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
④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
⑤网络低俗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①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②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③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等
④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⑤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⑥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等;
⑦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 “五大总成”等;
⑧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补充说明
● 侵犯他人隐私的器材:
(1)窃听器、偷拍机、针孔摄像、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规器材。
(2)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他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用于收集、盗取他人信息的软件、产品等(比如钓鱼网站)。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类
①一、二、三类医疗器械;
②OTC药品及处方药
③保健品;
④医疗服务;
⑤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国产药品;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外国药品;
⑥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
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⑧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补充说明
● 保健品定义:保健品分为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
(1)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药膳等,具有色、香、形、质要求,般在剂量上无要求。
(2)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
(3)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
(4)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并且在商品描述中出现治疗功效的,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艾灸贴、针灸贴。
第(1)条,可以上线,注:保健食品中,如酒、茶、饮品等,详情中描述壮阳或存在其他夸大功效的词,禁售;第(2)、(3)、(4)条禁售。
● 承诺疗效 / 蓝帽,禁售。
● 薏米、桑葚膏、党参等药食同源的,可以日常食用(泡水、炖汤)的可算为食品,人参、灵芝、鱼肝油、冬虫夏草、灵芝孢子粉、鹿角、龟甲、鹿茸、纯阿胶等中药材不算食品。
● 槟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公布的致癌物清单,槟榔果已明确列入一级致癌物。
● 医疗服务
(1)针灸、纹身、美容整形(如医美)、减脂、问诊、各种疾病治疗等。
(2)部分特殊化妆品:蓝光美牙仪、育发/生发、除臭、祛斑、脱毛类特殊化妆品暂不收录。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4)增高类产品,增高方法传授、咨询、服务不接。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②抽奖类商品;
③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④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⑤代写论文等相关服务;
⑥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⑦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⑧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⑨票基金、保险、股票、贷款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
⑩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疗及健康相关服务;
⑪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⑫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⑬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⑭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补充说明
● 代办各类证件。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①人体器官、遗体;
②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③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以及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④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宠物活体;
补充说明
● 野生动物:包括国家立法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世界国家保护类动物和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比如象牙和玳瑁类制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野生植物:被列入世界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①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②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③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④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⑤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⑥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⑦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⑧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⑨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⑩外挂软件、作弊软件等不正当竞争工具或软件;
⑪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
⑫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⑬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补充说明
●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 非法接入信号的产品。
● 侵犯商标、专利的商品:各种假冒、山寨产品等。
● 侵犯版权的商品:侵权影视剧、综艺节目、软件程序、网站等。
● 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
● 如钓鱼小药、作弊器、伪基站设备、自动翻牌器、笑气乙醚、迷药、出老千设备及赌博相关教学等一系列涉及黄赌毒和其他非法活动工具。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第四、五套人民币)
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 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6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7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0 未经授权的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1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2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4 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5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6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7 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18 非法传销类商品;
19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20 商标、专利侵权的商品;
21 劣质商品,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22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23 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24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补充说明
● 香烟、烟盒、烟标等,包括电子香烟和戒烟产品。
● 烟草替代品及辅助工具、无烟烟草制品(如电子烟IQOS、鼻烟)。
● 烟草企业宣传。
● 食用盐。
● 茶烟、土耳其水烟。
(十一)虚拟类
1 比特币、莱特币、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 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 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 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6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7 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8 酒店类商品或服务、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的商品及服务;
9 未经平台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10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11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
12 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代办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13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14 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M卡;
15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6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7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18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补充说明
● 电话卡、流量卡、游戏卡充值
● 票务、境内外旅行社代订。
● 超市卡美发卡。
● 生活服务线索类商品,如汽车试驾、美容体验。
● 本地服务类,如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酒店预订。
● 电脑DNY组装(作弊器)。
● 大闸蟹、月饼礼券。
(十二)舆情重点监控类
1 近期媒体曝光的商品;
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我是演员平台规则规定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3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5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材质成份及含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6 公益资助贫困儿童/领养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无法核实真实性);
7 违禁工艺品、收藏类品;
8 食药监局明令禁止的商品;
9 车载音乐U盘;
补充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如自制口红。
● 高投诉类商品,如脱糖电饭锅、汽车划痕修复相关产品(修复液,修复蜡)、洗锅泡沬、吸黑头仪。
● 高风险收藏品、工艺品:
■ 玉石类,如钻石、贵金属[金和铂族金属(钌、铑、钯、锇、铱、铂)等8种金属元素]玉石、翡翠、缅甸原石、和田玉、羊脂玉、白玉、墨玉、蜜蜡、碧玺、绿松石、南红、玛瑙、象牙、琥珀、蜜蜡、钱币收藏品、古董等。
● 名人字画。
●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宣称“药妆”属违法,不可用EGF作原料,如人寡肽-1或EGF。
● 祛痘相关产品。
● 危险玩具,如发泄球、人造雪粉、电人口香糖、面粉礼炮、水弹枪、激光笔、带电发气球等。
● 葡萄、螃蟹、取暖器(如小太阳、电热毯)o泰山石。
● U盘。
(十三)不符合平台风格的商品
1 分销、招代理、招商加盟、店铺买卖;
2 国内/海外投资房产、炒房
3 高仿类;
4 殡葬用品、用具、存放、投资等;
5 二手类:二手汽车、二手手机、二手3C数码产品等;
6 卫生巾、内衣(文胸、内裤、吊带衫及相关配件)丝袜、灭鼠器;
7 酒类;
8 回收类:回收服务(包括不限于奢侈品回收、药品回收、白酒回收);
9 螺旋掏耳神器、驱蚊器、灭虫器、各类划痕修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划痕修复、玻璃修复、轮胎修复)、止鼾用品、防狼喷雾、背部矫正带、酒精检测仪、彩漂粉、尿袋、小便器、甩脂机、电热取暖商品、u盘、染发烫发剂等;
10 食品饮料类:青钱柳、鹿鞭、鹿肾、淫羊藿、巴戟天、菟丝子、锁阳(茶)、玛咖、蛹虫草、东革阿里、参鹿片黄精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黄精秋葵膏、黄精桑葚丸)、雪蛤/林蛙等;
11 压片糖果(包括但不限于牡蛎压片糖果)、婴幼儿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燕窝、虾类(烤虾、虾干、活虾)、功能性饮料等;
12 生鲜类:生鲜蛋、草莓、水蜜桃等
13 部分服饰,泳装、皮草等
14 水果刀、礼品刀剑、锻炼用刀剑等各类刀剑用品;
15 扑克牌、麻将机;
16 CD、DVD;
17 其他与我是演员平台风格不符合的商品;
补充说明
● 高仿类:
● 外观侵权、商标侵权及假冒伪劣产品。
● 疑似假货&假货类。
● 如耐克、阿迪、guci、coach等知名品牌;手表、箱包等奢侈品品类等。
● 洁牙慕斯、洁牙粉、牙贴。
● 母婴哺乳类商品,如吸奶器、奶袋、溢乳垫。
注:对于上述目录中,非法律法规强制禁止销售或分享的商品,我是演员平台有权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平台资信、运营能力等相关要求的品牌商品信息进行分享。